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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幸彤:
I. 控方案情關鍵
(1) 其實 控方喺本案賴以證案嘅事實依據,可以話係單薄到一個匪夷所思嘅地步,控方成個案情嘅核心只係兩點——被告主張「結束一黨專政」而「結束一黨專政」嘅含義等於「結束共產黨領導」,所以被告就係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唔使知道我地煽動咗咩行為,唔駛分析要用到咩手段,唔使理會會侵犯到咩人權,總之你想話結束共黨領導嘅話,你就一定會犯法。
(2) 被告堅持「結束一黨專政」呢一點其實係亳無爭議嘅,所以成個控方案情嘅關鍵,甚至可以話係唯一嘅支點,就係「結束一黨專政」等於「結束共產黨領導」呢個事實主張。
(3) 先唔講辯方當然唔能夠同意呢個咁打橫嚟嘅講法啦,「一黨專政」講緊嘅係一種權力架構,「共產黨領導」講緊嘅係某一集團實際上擁有嘅權限。
兩者根本就好似生態同曱甴咁,係兩種完全唔同層次嘅概念,或者曱甴嘅數量可以反映一個生態系統嘅健康情況,但咁都唔等於破壞生態就等同係消滅曱甴㗎。
(4) 但唔緊要,法庭仲未聽到辯方案情,仲未知道我地到底係點理解結束一黨專政嘅。現階段我地完全可以順住控方嘅呢個核心案情做分析,睇下係咪可以,甚至係只係有冇可能,證明到果控罪。
II. 所謂非法目標
(5) 亦即係話,我地即管假設被告人就係要結束共產黨領導。問題係,咁~又~如~何~呢?點解唔可以呢?
(6) 甚至我可以再俾盡啲佢㗎。我地直頭可以假設結束一黨專政挑戰嘅唔只係憲法第一條果句「共產黨領導」,而係挑戰緊成部憲法。
因為「結束一黨專政」其實就係講緊民主轉型吖嘛,而真正嘅民主轉型似乎好難唔牽涉由頭重寫呢部咁自相矛盾嘅憲法。就算假設呢個就係我地嘅終極目標,咁又如何呢?有乜唔可以呢?
(7) 我地作為呢個國家嘅公民,呢個國嘅主人,點解就無權反對現行憲法嘅規定呢?修憲以至係重訂憲法,係世界上從來就唔係乜稀奇事,共產黨自己就頒布過4部憲法,最密嘅時候3年換一次。
當共產黨可以修憲加入維護佢自己嘅領導嘅條文,點解我地就唔可以提出相反嘅要求,仲要話一講即犯法?
( 8 )如果果句「共產黨領導」真係一條法律而唔只係強權嘅意志,咁佢就必然有,而唔會係必然冇,合法嘅途徑去改變。而我地作為呢個國家嘅公民而唔係臣民,就必然有權利去表達我地要結束呢個規定嘅意願,並且有權去尋求共識,去推動呢部法律最終嘅改變。
即使修憲嘅門檻可能極高,即使現時在位嘅立法者可能十萬年都唔會回應我地嘅訴求,但係一個法治社會,你係唔可能禁止公民表達想要改變甚至結束某條法律嘅聲音,無論係講緊憲法定再下級嘅法律,而且正正因為修憲嘅。
門檻極高,先天就必須要有廣泛嘅社會討論同共識做基礎,先至有理由進入實際嘅立法程序,咁就更加要求社會係要俾到人民係公共空間去討論憲法應唔應改,應如何改嘅自由,而唔係一提出咁嘅諗法就即刻拉人去坐監。
(9) 所以,其實無論我地係要結束某種憲法規定,甚至乎想要將成部憲法推倒重來,只要我地係推進呢個目標嘅過程入面無用上咩違法手段,冇話比如係靠綁架人大嚟逼佢地通過我嘅建議,我地就無犯任何法,我地嘅目標亦唔可以被稱做乜「非法目標」,
(10) 控方而家嘅講法,話「結束共產黨領導」必然犯法,仲話人民係冇任何合法途徑可以去結束共產黨領導,其實就係否定緊人民作為國家主人嘅身份,就係話緊呢個國家永遠只能由共產黨去統治,你地呢班臣子只能服從,不能反對,不能改變。
無論你信唔信仰共產主義,無論你認唔認同共產黨嘅綱領思想,你同你嘅子子孫孫都必須永遠服從呢班共產黨人嘅領導——憑乜嘢呢?
(11) 而要求香港人去接受呢個就係不可議論不可改變嘅法律規定,其實比起內地更加荒謬,因為中國共產黨係香港連個正式身份都無,就算係好想入黨嘅人,其實都無任何合法途徑去加入呢個統治階層。即係話香港人就必須永遠地接受一個外來嘅,唔屬於我地亦唔代表我地嘅政黨嘅領導。到底憑咩嘢呢?仲扮咩港人治港呢?
(12) 而且如果控方立論係正確嘅話,即係話即使當共產黨領導住國家機器去犯罪,去屠殺六四嘅巿民學生、去任意羈押上百萬嘅維吾爾族人,去改寫歷史,壓制真相,我地都必需要跟住佢去犯罪,而唔能夠要求結束佢嘅領導——憑咩呢?
(13) 法律係人定出嚟嘅規則,自然就可以由人去改變,尤其當呢條法律不斷製造緊罪惡同不公。世界上無任何一條法律,可以規定到自己永世都不能被「推翻」不能被結束。如果「共產黨領導」真係有咁嘅效力,咁只係證明咗共產黨就係一個凌駕法律嘅畸型存在。
(14) 所以,就算我地假設「結束一黨專政」等於「結束共產黨領導」,呢個主張都冇任何可以非議之處。因為人民完全有權去結束共產黨嘅領導,唔到共產黨話唔得。因為黨唔等於國,人民先係。如果「共產黨領導」真係一個法律上嘅規定,結束呢個規定本質上就唔可能係咩非法目標。
III. 非法手段
(15) 當然,就算目標本身唔能夠叫做「非法」,用錯誤嘅方法去追求或達成佢,都依然可能會犯罪。係呢度我地就要睇埋控方係「非法手段」上嘅案情啦,而控方係呢個罪行元素上,依然都係依賴緊同一個說法,同一條法律條文——即「結束一黨專政」等於「結束共產黨領導」,而「結束共產黨領導」就必然涉及違反「共產黨領導」呢個憲法規定嘅手段,所以就係非法手段。
(16) 其實國安法第22條呢,就從來冇要求過目標同手段都要針對同一條法律規定嘅。呢一個情況之所以係本案出現,只係因為控方自己選擇咗一個咁嘅案情。但佢既然揀得呢個案情,就要盡到佢嘅舉證責任,證明我地真係有煽動他人去違反共產黨領導,而唔只係煽動他人反對共產黨嘅領導。
(17) 反對,唔等於違反,呢點本來唔應該需要解釋咁多。比如我完全可以努力用各種方法去反對強制帶安全帶嘅規定,但每次搭巴士時都仍然乖乖帶安全帶。要證明我「違反」而唔只係「反對」,你首先要證明到我有搭巴士,而果架巴士上又真係有安全帶,仲要果架巴士真係條法例生效之後先落地嘅,而唔係只提住我「反對」嘅立場無限上綱。
(18) 「違反」共產黨領導其實一樣之。你先要證明到我處於共產黨可以合法地領導我嘅範圍——即係我搭緊巴士;而共產黨又真係向我下達過一D領導嘅指示——即係架巴士上係有安全帶;而最根本嘅,就係共產黨對嘅領導係法律上係生咗效嘅——即係果架巴士真係係白字黑字嘅法律管轄範圍之下,而唔係話D官員想你帶你就自動會有法律責任去帶。要有齊呢D基礎,控方先至有可能——亦都只係有可能——證明到任何人「違反」共產黨領導。而呢3點,控方根本一樣都證明唔到。
A. 憲法無直接效力
(19) 先由最後一點講起。「共產黨領導」呢個憲法條文,到底係對係香港嘅我地——包括法官閣下,包括檢控官——施加咗咩法律上嘅責任呢?你總唔能夠單單指住憲法第一條,就話每個香港人都有法律上嘅責任,去係無論係食飯定放屁等每一件事上都尋求共產黨嘅指示掛?
(20) 憲法條文係香港係唔會直接產生任何法律責任嘅。我地亦唔可以捉住一句憲法上嘅規定,走去法庭告政府話,啊,你無比我地選人大 ( 憲法第2、3條 ),無推行計劃生育 ( 憲法第25條 ),有立法規管工時 ( 憲法第43條 ),所以政府你違憲!掉返轉嘅時候,政府又點可以捉住一條憲法規定,就係一個刑事審訊入面話我哋呢D普通人違反佢就係「非法手段」呢?
(21) 憲法條文係香港冇直接嘅法律效力呢一點,我以為只係常識,估唔到控方連常識都要反對。但其實控方根本攞唔出任何能夠支持憲法係香港有直接效力嘅案例或者法理基礎。
(22) 其實背後嘅道理真係好簡單,更加就係一國兩制嘅設計核心,即中國憲法所規定嘅果套社會 主義制度,係唔會係香港實施嘅。《基本法》第5條寫得清楚:
「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
(23) 而第18條就具體說明咗邊D先係會係香港實行嘅法律: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條規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
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
(24) 請問憲法屬於上述四類嘅邊一類先?佢唔係《基本法》,唔係香港原有法律,唔係由香港立法機關制定,亦唔係附件三,所以佢咪唔係一部係香港實施嘅法律囉,就咁簡單之嘛。我地唔否認憲法係《基本法》呀《國安法》呀呢D係香港實施嘅法律嘅上位法,但佢自己本身唔直接係香港實施吖嘛,呢個道理到底有幾難明呢?
所以控方係唔可以直接指住一條憲法條文就話某人用緊所謂「非法」手段。你話果一條規定係香港係「法」,你首先要講得出果條條文係透過咩途徑成為咗香港嘅法律至得㗎。而控方根本就攞唔出咁嘅基礎。
(25) 而且問題唔淨只係憲法本身係香港無直接效力,仲要係控方特登揀出嚟依賴嘅憲法第一條,果句係2018年新加嘅規定,從字面上一睇就已經好明顯係同香港無關嘅修訂,2018年就加果句係講緊咩呢?佢話:
「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
(26) 亦即係話,呢句修訂係修改緊社會主義嘅內容,而《基本法》第5條講得好清楚,香港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所以2018年呢句修訂根本就唔關香港事,亦唔可能改變到係香港咩叫合法咩叫非法嘅界線。
(27) 強行要將「共產黨領導」呢句說話,呢個新加嘅規定係香港落實嘅話,等於係架硬將社會主義移植緊嚟香港,等於係直接否定同破壞緊一國兩制,控方大鑼大鼓咁主張埋D咁大逆不道嘅立場,似乎佢地自己先犯緊煽動顛覆罪喎。
B. 共產黨係邊?佢嘅領導又係邊?
(28) 好,就算我地假設法庭接受「共產黨領導」果句話唔知點解就係香港嘅法律,就係可以作為「非法手段」嘅法理依據,控方都要講得到被我地聽,架巴士係邊,條安全帶係邊至得㗎。
(29) 到底我作為一個香港嘅巿民,我係咩範圍內要聽共產黨嘅領導,咩範圍唔使?正如法庭無可能要跟從共產黨嘅領導去判我地呢單案,我作為一個普通人亦無可能事無大小都問過共產黨先至去做。咁所以共產黨對我地每個人嘅領導嘅邊界係邊?個明文規定係邊?唔知。
(30) 而且就算我真係想出盡全力去遵守呢個所謂嘅法律,想係起身擦牙之前先問過共產黨比唔比我咁樣做,我都唔知可以去邊度間。乜共產黨係香港存在咩?有運作咩?佢到底係一間公司吖,一個社團吖,定係某一個人?佢電話係邊呢?OFFICE係邊呢?
我到底要點做先可以請示到佢,等我可以「被領導」,等我唔會不知不覺就犯咗呢條「黨領導」嘅法律?唔知。
(31) 香港人一直以來嘅常識,就係共產黨係香港,好聽D講係一個地下組織,難聽D講就係一個非法組織。所以問親啲議員特首佢地係咪黨員,從來無人敢答。當學生同民間組織成日因為冇註冊就惹上官非同被逼停運,點解共產黨就唔使註冊不特止,仲可以係呢種非法嘅狀態下領導所有人?
(32) 當然宜家其實唔需要由辯方去證明中國共產黨係非法組織,而係控方要盡佢地嘅舉證責任,證明我地煽動他人違反緊一個合法組織嘅合法領導,而唔只係反對緊應唔應該存在嘅黑社會領導。而控方有提出過上述嘅證據咩?冇,佢根本試都無試過。
(33) 法無禁止即自由,呢一點係上訴庭啱啱係初選案確認嘅基本原則。
控方唔能夠單指住一句闊到無倫嘅「共產黨領導」,就話法律禁止我地去做一切共產黨應該會唔鍾意嘅嘢,包括結束或者推動結束佢嘅領導。共產黨唔like,唔會直接變成法律。
控方宜家嘅講法,等於係將「法無禁止即自由」嘅原則,倒轉為「黨無允許即犯法」。
(34) 如果「共產黨領導」真係一條普通人都可以違反因而可以構成「非法手段」嘅法律規定,咁佢一定有法理上同應用上嘅界線。但到底共產黨領導嘅法理基礎係邊,法理範圍係邊,而共產黨係呢個法律權限下又作出過D乜我地不能違背嘅領導指示,控方一樣都無證明過。係咁嘅證據基礎下,控方根本就冇可能證明到佢自己係「非法手上嘅案情。
IV. 憲法為「外國法」
(35) 更深一層嘅問題,就係憲法係香港嘅性質唔係本地法,而係外國法,佢嘅內容同解釋,都係要作為一個事實問題咁係法庭上靠證據去證明嘅。
(36) 其實控方一開始係睇到呢個問題㗎,所以佢先會嘗試將成部憲法加入同意案情之嘛,之不過被辯方拒絕咗。
(37) 所以宜家嘅情況就係,同意案情我地同意唔到,控方又無任何中國法律嘅專家證人,亦即係話所有同憲法內容同解讀有關嘅議題,都處於一個無舉證過嘅狀態。已經唔係有無表面證據咁簡單啦,係完完全全地無證據,於是控方只能架硬去拗,話憲法唔係外國法,法庭自己就有權當佢係普通嘅一條法例咁去解釋其內容。又一次,控方突破咗我對常識嘅理解,而且似乎完全冇考慮過法庭如果真係採納佢地嘅主張,會有啲乜嘢後果。
(38) 首先將中國內地法律包括憲法視作外國法律,從來就不涉政治立場,只係純粹係一個司法管同專長範圍嘅問題。畢竟香港嘅法官同律師接受嘅都係普通法嘅訓練,係咪真係可以用我地所學果套去直接解釋中國嘅法律呢?憲法行文用字,所引用嘅概念傳統,同普通法之下嘅理解可能係好唔同嘅,我地亦唔似內地法律人咁有相關判例牙,司法解釋等等嘅背景知識。咁香港嘅法庭又好,律師又好,憑乜去相信我地可以對憲法作出合乎專業水準嘅正確解釋,而唔係表現得好似個幼稚嘅外行人咁,以為自己識中文就等於識法律?
(39) 而且更大嘅問題係,香港嘅法庭真係有解釋憲法嘅權力咩?憲法第67條規定。
解釋憲法嘅權力係係全國人大常委果度,而呢個權力唔只無授予過比香港嘅法院,甚至係連內地嘅人民法院都無被授予過嘅。所以點解2003年果次好出名嘅對收容遣送制度嘅違憲審查,係由許志永佢地呢D普通公民直接向全國人大常委提請嘅,而唔係向法院去提出。法庭或者未必了解呢個內地憲法史上嘅著名案例,我亦唔係想係呢個場合俾證據,但正正係因為法庭同我地都無辦法依賴呢類內地司法史上嘅例子去協助分析憲法嘅作用同含義,法庭就更唔應該輕率咁話自己可以有能力去直接解釋憲法。而如果法庭唔介意港支聯通訊嘅文章唔算係所需內容嘅嚴格意義上嘅證據,呢個違憲審查嘅事例其實係有出現過係審訊文件冊入邊嘅,即 [TB2 / SN15 / p.139 ] 2019年4月第121期嘅港支聯通訊,法庭如有興趣都可以睇下作參考。當然,如果控方立論係啱,法庭根本唔需要聽證據就可以直接引用呢個關於憲法嘅「案例」。我唔知法庭係咪見到宜家嘅情況有幾荒誕;係中國,唔只係香港,公民從來都係唔可以去法院告政府違憲嘅,但控方而家就話政府可以去法院告一個公民違憲。如果真係俾佢做得到,咁就真係開創咗憲法可以點樣玩嘅世界先河啦。
(40) 我哋亦可以對比一下《基本法》係點樣規定香港法院嘅解釋權嘅。《基本法》第158條規定:
「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常務委員會。」
呢一點係同憲法一樣嘅。
但係呢句之後《基本法》就有一個明確嘅授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香港特別行政區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的其他條款也可解釋。」
然後就係關於咩情況下要尋求人大釋法嘅規定。
(41) 咁憲法有沒相同嘅授權條款呢?好明顯冇啦。有冇任何關於尋求人大釋法嘅程序規定,以免香港法院嘅解釋同人大出現咩不可調和嘅衝突吖?當然都冇啦。
(42) 宜家控方叫法庭去做嘅嘢,基本上就係去主張我地有權自行解釋憲法,唔使人大授權,亦唔使理我地解釋嘅果D條文其實唔會只係適用係香港,而係適用係全國嘅。香港法院真係有權同有能力作出呢種影響全國嘅法律宣示嗎?咁樣嘅做法真係符合憲法規定嘅果套社會主義法制嗎?
(43) 其實如果香港嘅法院真係攞得到一個咁嘅權力返嚟,而中央政府又無反彈,我會係第一個拍爛手掌嘅人,因為咁樣一來,我地呢D普通人終於可以有法院呢一個平台同渠道,去參與憲法到底要求緊D乜嘅辯論,而唔係只能呆等人大黑箱作業咁作出所謂「解釋」。而且到時候,香港大概會吸引到好多係大陸連立案都立唔到嘅違憲訴訟落嚟,又多一個說好香港故事嘅機會啦。
(44) 但即我主觀上樂見呢個發展,係法理上我郤無法說服自己呢個係正確嘅做法。而且係政治上,咁樣去踩過哂人大嘅地盤,無疑於井水侵犯河水,大概都極不明智。
(45) 其實我地只要沿用返法庭一貫以來處理大陸法律嘅做法,搵專家證人去證明相關內容同解釋,咁上述所有麻煩都唔會出現。因為到時候法庭只會係作出緊一個反映案中證據嘅事實裁定,而唔會係作出緊一個一般性嘅法律宣示。亳無疑問,呢個做法係更符合香港法院係國家制度之下嘅位置,同埋一國兩制嘅設計嘅。
(46) 而係實際操作上,叫控方搵專家證人亦唔係乜無理嘅要求。控方要搵個中國法專家有幾難遮,大把專家排住隊幫政府啦。反而辯方想搵個肯同政府唱反調而又入到境作證嘅中國法專家,先真正係不可能嘅任務。
(47) 法庭如果同意佢冇解釋憲法嘅權力,而呢單案又無任何中國法嘅專家證據,咁情況已經好明顯,完全無必要再審落去了。
V. 被煽惑行為是什麼?
(48) 除咗憲法呢個大漏洞之外,控方案情嘅另一個黑洞,就係被告到底煽惑咗他人去做乜嘢行為嘅問題。
(49) 我必須強調,一句話嘅含義係乜,同講一句話會有乜效果,係兩個唔同嘅問題。世界和平嘅含義可能好清晰,但呢個含義其實係答唔到主張世界和平會煽惑到咩行為嘅問題。
(50) 話一個人認同某個目標,因此去做一D嘢,其實只係講到俾法庭聽呢個人嘅動機,講唔到佢嘅行為係乜,講唔到個行為嘅後果,更講唔到佢嘅意圖。一個人認同要餵飽個女而去偷面包,並唔會令「餵飽個女」呢句話成為佢嘅行為意圖同後果。當然,亦都有可能果個人係呢個目標驅使下去做嘅行為,就係塞嘢食入個女嘅口塞到佢飽為止,咁呢個特定情況下「餵飽個女」就可以唔止係動機,亦係結果。但明顯地,偷面包同質人食嘢係兩種好唔同嘅行為,牽涉好唔同嘅犯行犯意分析,而單講「呢個人認同要餵飽個女」,根本係分唔開呢兩種情況嘅。
(51) 擺返係本案嘅處境,到底控方係想講:
一. 我地煽惑咗他人去做一D行為人主觀認為會幫到結束一黨專政嘅各式行為,即係好似去偷面包會幫到餵飽個女咁 ( 即書面陳詞 §「案情一」 )
二. 我地煽惑他人去做某件客觀上真係會結束到一黨專政嘅行為,即係直接塞飽個女 ( 即書面陳詞 「案情二」 )
(52) 「結束一黨專政」係案情一之下又係提供緊行為嘅動機,唯有係案情二之下佢先有可能同係後果或者意圖。
(53) 到底案情一定案情二先係控方嘅立場,我真係好希望控方可以清楚咁回答一下。因為單睇控方拎出嚟嘅證據同陳詞,我完全搵唔到答案。
(54) 我哋如果睇返控方嘅證據,被告明確呼籲過他人去做嘅所有行為,例如點燭光牙,簽聯署呀,參觀紀念館呀,遊行集會呀等等,全部都只係屬於案情一,冇一樣係可以歸類入案情二,即一個直接效果就係會結束一黨專政嘅行為。
所以控方係咪想講,呢種種性質後果都大不相同嘅行為,全部都係違返《國安法》22條嘅犯罪行為呢?亦即係話,完全唔使理個行為嘅客觀性質後果係乜,只要做果件事嘅人主觀上想要「結束一黨專政」,佢就做乜都會犯法?亦即係話,係案情一之下,《國安法》22條就係條純粹嘅思想罪,同樣一個悼念六四嘅行為,你只係諗住死難者就無事,但你只要諗過一下「結束一黨專政」,你就顛覆咗國家。
(55) 定係話唔係嘅,控方嘅案情冇咁極端,佢所針對嘅「被煽惑行為」,並唔係係本案證據入面出過任何一種行為。而係某種我地冇講過出嚟,但就可以奇蹟地結束到一黨專政嘅行為。到底辯方而家要回應嘅,係A餐定B餐呢?
(56) 控方嘅書面陳詞,完全就係係呢兩種矛盾嘅立場之間不停左搖右擺。係控方陳詞嘅第64段,控方話:
「凡以實現此一目標為指向的行動,必然涉及違反國家憲法所規定的憲制秩序的非法手段。各被告持續煽動他人採取任何「有助於結束專政」的具體行動,實質上就是煽動不特定人士在不同層面採取旨在推翻或破壞該憲制秩序的一類行為。」
(57) 咁呢度係幾清晰嘅,基於「案情一」嘅說法,因為「指向」、「有助」呢類形容,完全就係一種動機式而非結果式嘅描述,就好似偷面包有助餵飽個女一樣。而包括紀念六四呀,擺街站呢D係直接結果上係人畜無害嘅行為,當然亦係可以被歸類入「有助」、「指向」呢個咁闊嘅框框入面的。
(58) 但過無幾段,控方嘅立場又有180度嘅轉變。係第68段,控方就話:
「 控方對各被告的指控,從來不是單純或泛指他們曾參與或號召一般性集會、示威或聯署,而是指他們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 D4 所提及的集會、示威、聯署發聲等,當然也是相關的,這些都是他們用以傳播該等顛覆主張及強化煽動效困的途徑或渠道… 」
(59) 係呢段,控方又似乎全盤否認哂本案出現過嘅具體呼籲就係本案嘅「被煽惑行為」,而只係將佢地當成煽惑行為本身。咁煽惑嚟煽惑去,到底最後果「被煽惑行為」係乜呀?唔知,反正就係某種顛覆到國家政權嘅行為。呢個就似乎係案情二嘅講法,亦完全否定咗案情一。
(60) 控方案情嘅呢種模陵兩可,正正就係我係開審前就提出過嘅擔憂。我當時就已經指出,控方提供嘅罪行詳情,根本就缺乏足夠嘅內容,去將控方案情鎖死係一個穩定嘅實基礎之上。於是我地宜家見到啦,控方就係不停咁係互相矛盾嘅案情之間跳嚟跳去,執藥咁係唔同嘅事實基礎上執夠佢要嘅罪行元素。需要證明我地有煽動他人做某啲行為,同要證明呢個效果係自然合理嘅,就可以揀容易D證明到呢一點嘅案情一,需要證明被煽惑行為係推翻到國家制度,係必然會牽涉非法手段時,又可以暗啞底跳去案情二。
反正只要「被煽惑行為」一直只係一個虛嘅,無固定落嚟嘅標簽,控方鍾意係幾多種事實唔相容嘅「被煽惑行為」上執夠佢要嘅論點都得。咩叫公我贏字你輸,咪係控方嘅呢種檢控策略囉。
VI. 犯罪意圖
(61) 但其實無論控方最終係揀案情一定案情二,佢都一樣證明唔到被告人嘅犯意。
(62) 我係書面陳詞度提過,無論係普通法嘅煽惑罪定《國安法》嘅煽動罪,控方都需要證明兩個嘅犯意元素:
(1) 被告意圖被煽惑行為會被執行,同意圖果個行為嘅後果;
(2) 被告意圖或相信被煽惑人會有所需嘅犯罪意圖
(63) 控方其實無爭議過Smith & Hogan對煽惑罪嘅犯意嘅解說有任何嘅錯誤,又或者提出反駁嘅案例,但唔知點解就可以話我講嘅呢兩個犯意元素係重疊嘅、多餘嘅、唯一嘅解釋。
似乎係控方自知佢無辦法同時證明呢兩個元素,所以只能架硬話總之法庭就唔好理我講嘅犯意啦。但法庭當然唔可以咁做啦。
(64) 而要分析犯意,前提就係要先確定到「被煽惑行為」到底係乜嘢,因為抽空行為去談行為嘅意圖,邏輯上就不可能。所以係案情二之下,當冇人知道果個會顛覆國家政權嘅行為可以係乜,其實就已經冇可能去討論被煽惑人會有咩意圖,以至係被告人又可以意圖或相信佢有乜意圖。而且,話被告意圖一件我地唔知係乜嘅行為會被實行,完全就係強姦緊「意圖」嘅概念。
(65) 而係案情一之下,控方當然可以話我地意圖點蠟燭、擺街站、聽講座呢D行為會被實行,但你根本冇可能話我地意圖呢D行為會帶來結束一黨專政或結束共產黨領導嘅後果,我地又唔係白痴。而且當我地呼籲他人去做呢D各種各樣嘅公民行動時,例如話嚟燭光集會,我地亦根本冇理由去意圖或相信嚟嘅人都有顛覆國家嘅特定意圖。大家肯嚟我地就已經謝天謝地啦,嚟嘅人係咪旨在顛覆國家,到底有乜緊要呢?
(66) 所以無論控方係依賴案情一定案情二,犯意都同樣係本次檢控嘅另一大漏洞。而控方係佢嘅書面陳詞裏,亦都冇回應過上述有關犯意嘅問題。只係重覆跌返落去佢一再依賴嘅果個核心案情——因為結束一黨專政嘅含義就係結束共產黨領導,所以被告就一定會有相關犯意。呢種跳過哂被煽惑行為嘅性質,亦都跳過哂所需犯意嘅具體法律定義嘅主張,又係「總之我話你有你就有」嘅霸王邏輯。
VII. 人權
(67) 最後,我有需要回應下控方係人權議題上嘅立場。
(68) 控方係書面陳詞嘅第21段咁講:
「作為根本性嘅考慮,法律不可能容許任何人以人權之名危害國家安全作出包括本案的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後卻以人權保障為「擋箭牌」。」
哇,呢個講法簡直就係顛覆緊法庭咁多年嚟係人權上嘅所有論述同案例。
(69) 我必須再次強調,普通法嘅根本原則係「法無禁止即自由」,用「法律不可能允許D乜」作為「根本性的考慮」,從一開始就搞錯哂。係國安掛帥嘅新香港,控方似乎好鍾意從「法無允許即犯法」呢種反法治嘅起點去分析問題,即使上訴庭已經清楚指出呢種觀點嘅錯誤。
(70) 人權係權利,係根本,係起點,真正根本性嘅考慮,係法律不可能容許任何人以國家安全之名侵害人權,就好似佢而家以國家安全之名去冚熄維園嘅燭光,去禁制對屠城嘅問責一樣。
(71) 控方嘅邏輯,完全就係政府最鍾意嘅果套以結果為目標嘅推理,先認定咗就一定有顛覆嘅行為,所以人權就唔適用,而唔係公平地係考慮埋人權因素之後,先判斷你嘅行為係咪可以算做顛覆國家。真係俾你咁樣倒轉嚟拗都得嘅話,人權其實永遠都唔會適用㗎啦,咁仲扮咩《國安法》之下仲可以有人權呢?
(72) 第四被告提出嘅,關於人權嘅論點,其實只係一啲久經確立,亳無爭議嘅大原則,即法庭係考慮一個刑事罪行所覆蓋嘅範圍時,係判斷如何去劃非法同合法嘅界線時,人權必然需要進入果個分析之中,僅此而已。控方係咪連咁普通嘅大原則都要反對呢?
(73) 而具體擺返係本案嘅控罪同罪行元素時,最明顯嘅應用,自然就係法庭係考慮咩嘢係被告言行嘅自然及合理效果時,應當時考慮埋人權嘅影響,不可以將咩嘢會合理自然地煽惑到犯罪行為嘅界線畫得太闊,以至於言論自由嘅行使變得不可能。呢點只係應用返終審法院係楊美雲案嘅分析,並無新奇之處。
(74) 同樣,將呢個原則應用係對《國安法》22條嘅詮釋時,必然會影響法庭如何定義「非法手段」嘅問題。例如當控方將「非法手段」條線劃到去連點枝蠟燭都可以係非法嘅時候,呢種解讀又點可能符合保障人權嘅憲法要求呢?
(75) 當控方完全拒絶去考慮人權,佢嘅分析就免不了會有致命嘅缺陷。而呢個問題,其實已經直接出現咗係佢嘅核心案情當中,即「結束共產黨領導必然犯法」呢個主張。因為呢個說法,根本就係完全否定咗一項最基本嘅政治權利,即人民選擇自己領袖嘅權。
成場檢控嘅目標,就係要將對人權嘅追求同行使刑事化,本質上就已經違反緊憲法下嘅人權保障,所以話在座嘅邊位先係違緊憲?分明就係控方,而唔係被告。
VIII. 結論
(76) 控方嘅成個案情,根本就千瘡百孔,處處漏風。無論係講緊被告
煽惑咗咩行為;
牽涉緊咩手段;
個行為有乜性質後果;
定被告有乜造意,
控方要不完全無證據,要不就無任何貫徹始絡嘅案情,只係不停係當下最方便佢嘅說法之間跳嚟跳去。即使我已經完全係按住控方嘅核心指控去做分析——即假設「結束一黨專政」等於「結束共產黨領導」,法庭可以見到,控方都依然未能證明到任何罪行元素。
(77) 最關鍵嘅,係
不論係「結束一黨專政」又好,定控方用嘅「結束共產黨領導」都好,完全就係每個中國人都有權去追求嘅目標。控方好努力咁想將呢個目標變成完全唔講得唔做得甚至諗都唔諗得嘅一件事,但就根本搵唔出任何合理嘅法律同證據基礎。
(78) 講到底,黨唔想有人講結束一黨專政,唔等於法律唔俾人講結束一黨專政,而控方係證明「法律唔俾」呢件事上係完全失敗嘅。成個控方按情入面,控方根本就係不停係度偷換槪念,以求將黨意志偽裝成法律。控方將含義偷換成效果,反對偷換成違反,動機偷換成意圖,仲將國內法偷換成香港法。
